網友Angele的困惑:
我于2008年07月初進入到這家物流公司任市場內勤一職,剛開始合同簽字底薪1200元/月,試用期后為1500元/月,但到目前為止公司仍未給我加薪,仍舊拿試用期工資,部門經理回復說,最初試用期后我的工作表現(xiàn)未達到總經理目標(并未明確要做出什么業(yè)績來),現(xiàn)在目前經濟形勢下,擬撤銷市場內銷一職,讓我轉做業(yè)務人員,我當然是一百個不樂意了,白浪費了我半年時間還沒一點成果,F(xiàn)在,我應該怎么辦?公司還沒有給我交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而且底薪里面需要每月減除100元午餐費。
[特約顧問答復:]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出臺所希望促成的一大目的。之所以國家要如此重視勞動合同,就是希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上的約定履行,而避免口頭協(xié)議的不穩(wěn)定。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常見的條款,在這段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考察對方,決定是否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這段期間內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都比較低。
你2008年7月進入這家企業(yè),雙方約定試用期過后的工資比試用期間要高300元。當試用期結束時,企業(yè)有義務評估你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并決定給予轉正與否。這家企業(yè)卻無視試用期的結束,久拖不決,既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給予轉正后待遇,這是錯誤的。
部門經理對你的解釋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一)工作表現(xiàn)不佳為何試用期內不提,而直到員工詢問為何未按勞動合同約定給予轉正工資時才搬出這個理由,顯然錯過了單位主張權利的時間;
(二)經濟形勢變化,職位撤銷,需要調整崗位,與試用期員工表現(xiàn)也沒有任何關系,這和給予轉正工資也沒有關系。
企業(yè)根據需要撤銷崗位是正常的內部管理行為。發(fā)生這樣的事件后,企業(yè)應該妥善安置員工:可以與員工協(xié)商調整工作崗位;也可以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金。但這不是不給轉正員工約定好的工資的借口。
此外,試用期內應該繳納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午餐費則應遵循自愿原則,員工不愿意參加單位午餐的,可以不支付這100元,強制收取不合理。